苏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
本协会全称为苏州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英文为:SUZHOU ASSOCIATION FOR MEDICAL DEVICES INDUSTRY),缩写为:SAMDI (以下简称“协会”或“本协会”)。
第二条 协会组成
本协会是由苏州市范围内的,合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科研、经营单位及医疗器械行业的直接服务与应用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组织,是旨在整合苏州市范围内医疗器械行业相关资源,集聚市场、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等要素,在战略层面建立紧密连接的共同体,是整体推动苏州市医疗器械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实现卫生服务质量提升与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的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组建宗旨
协会以区域医疗器械产业创新需求及共同发展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有利于组织苏州市医疗器械上下游企业的良性互动,形成从医疗器械研发到推广完整产业链,有利于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开展,优化苏州市医疗器械产业环境,有利于苏州市医疗器械相关政策的制定、出台与实施,提高苏州市医疗器械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面向市场、面向企业,为会员单位服务,代表并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利益,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建立与国际化、社会化、市场化的需要相适应,与WTO规则相衔接的“服务、协调、监督、自律”运作机制,为促使我市医疗器材行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组建原则
本协会经苏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成立,协会接受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设立地点
本协会本部所在地设在苏州高新区科技城锦峰路8号,江苏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配合制订全市医疗器械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各项专业政策、法规出台前的协助调研工作;
(二)开展对国内外医疗器械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汇总和分析,研究医疗器械行业发展方向、专业化协作以及提出江苏省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建议;
(三)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开展技术交流活动,组织技术协作攻关,促进产品水平提高;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疗器械技术、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
(五)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在经营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大力开展经营活动,疏通产品流通渠道;
(六)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协商和协助解决会员之间、行业之间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市场竞争等问题;
(七)采用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促进医疗器械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八)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委托事项,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办理的事项;
(九)开展省、市间协会和国际间交往,扩大经济技术合作,促进我省产品更多地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
(十)组织承办国内外医疗器械展览展销活动。
(十一)发挥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工作中的作用,准确理解和掌握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维护企业正当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对会员的市场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如下会员种类:
(一)本协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二)凡从事医疗器械行业及为医疗器械行业直接服务与应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科研、经营企事业单位、团体,均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凡对苏州市医疗器械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医疗器械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士,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具备本行业规定的合法生产(经营)资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有优先并优惠取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刊物的权利。有要求协会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进行专项工作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在2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与取消: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应立即取消会藉:1、自行停业;2、破产;3、依法被撤消;4、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经协会劝告,仍不改正者;5、严重违法,造成严重危害人民健康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协会阶段性工作方针及计划、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长、理事单位任期四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下设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及特邀个人会员。讨论通过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审查上年财务报告和本年财务计划。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严格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议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苏州医疗器械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